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工伤认定原则是以统筹地优先原则。这样的制度安排是与我国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相吻合的。目前,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级市为主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无论是用人单位缴费的标准调整,还是工伤职工的待遇享受,都要根据统筹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因此,就导致固定的统筹地与流动性工作之间产生矛盾,农民工发生异地工伤难以有效救治。
针对这一难题,原劳动部曾经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4]18号)中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异地申请工伤,应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1、参加工伤保险,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参保地标准赔偿;
2、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标准赔偿。
根据当前法律规定,农民工自己不能自行选择认定工伤的地点,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同,用人单位很可能因为这种过错而获利。目前在计算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都是以职工本人工资为计算基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此,如果因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由事故发生地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赔偿基数是受事故发生地职工平均工资数额限制的。在事故发生地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平均工资水平的情况下,对工伤职工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单位因为违法,反而能获利,这是当前法律的窘境。今后的立法修改,在单位未买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应赋予农民工认定工伤可以自由选择是在生产经营地还是公司注册地,以纠正因违法反而获利的怪逻辑,切实保护劳动者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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