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答:丢失职工档案引起的养老金担责赔偿如何处理?
2012-10-23 20:07:00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社保服务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案例:73岁的老人贺山终于拿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他的养老费有了着落。
1989年6月,贺山工作了20年的新疆电力安装公司保温材料厂因经营不善,让职工们回家待业。1992年6月,新疆电力安装公司决定成立新疆电力安装公司工贸总公司,由原新疆电力安装公司工贸服务公司、原新疆电力安装公司保温材料厂以及家属队3个单位组成。
2001年8月,新疆电力安装公司更名为新疆电力建设公司,新疆电力安装公司工贸总公司更名为新疆电建实业总公司。第二年,保温材料厂由新疆电建实业总公司进行资产清理,并决定厂内职工全部交给新疆电力建设公司下属的乙炔厂,而退休人员的医保费由总公司承担。
而这一切直到2008年春节贺山遭养子抛弃,无人赡养时才得知。厂里的工友和老同志开始帮贺山联系单位,希望能按照他正常办理退休的时间——1999年1月来补办手续。可新疆电力建设公司和电建实业总公司称贺山的档案丢失了,还以贺山自行离开单位20年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011年10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贺山与其单位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中更名后的新疆电力建设公司就是贺山的原始招工单位,负有档案保管义务。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相关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给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据此,法院认为该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贺山的档案及时转移至相关部门或者妥善保管。由于其未尽到义务,又没有为职工申办退休手续,造成贺山档案遗失,导致其不能享受相关待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采取补办档案的补救措施。
结合贺山工友的失业保险金缴费基数,法院认为贺山以2008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952元/月,要求单位赔偿其自1999年2月至2011年1月未领到的生活费损失共计12万元,合情合理;判决新疆电力建设公司按该数额作出赔偿。
一审判决后,新疆电力建设公司提起上诉,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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