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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 办理提取时应当提供的单位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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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职工本人办理提取的,提供由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章的《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单》和本人填写的《舟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 
            2、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同一户口的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如委托代领的还应提供有效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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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根据不同的提取条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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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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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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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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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退休证或批准离退休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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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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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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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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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谋职业证》、《失业证》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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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出国、出境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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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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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再在本市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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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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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异地调动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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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迁出证明和单位调令原件和复印件、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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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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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部出具有继承权的《公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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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购买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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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合同和不少于净房款30%首付款税务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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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购买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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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所有权证和税务部门出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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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购买非本市行政区域 
            内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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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合同、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税单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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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拆迁安置房或危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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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协议或危房改造协议和房屋差价结算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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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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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私人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城乡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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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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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所有权证、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大修工程预算单,由中心派员现场勘察,经确认无误后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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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已全部还清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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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银行出具贷款还清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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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在规定的间隔时间内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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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银行还款卡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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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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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当年实际支付租金发票,舟山市租赁私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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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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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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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本人或配偶、子女身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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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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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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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并集体研究认可后才能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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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计算提取额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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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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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提取额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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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购买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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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到售房单位出具的税务结算发票所载明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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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购买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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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到税务部门出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所载明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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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购买拆迁安置房或危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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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到税务收据或行政事业性统一收据所载明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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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新建、翻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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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批准后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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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大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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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凭证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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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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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截止到银行出具已还清贷款凭证所载明的时间;在规定间隔时间内提取的,以借款合同注明贷款发放日为起始,按规定间隔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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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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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时间必须连续满一年,提取额为上年承租期内实际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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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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