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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海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9-28 14:37:10  来源: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关于定海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定海区党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定人才办〔2013〕9号


关于印发《定海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属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定海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党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


抄送:市人才办。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印发

定海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舟山市定海区“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2011—2016年)》,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舟山市定海区“智汇定海•创新引领”5513行动计划实施办法》、《定海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人才公寓管理,强化人才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建设,用于保障区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的部分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短期居住的周转性用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建设、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和只租不售原则。

    第四条  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等负责人才公寓申请对象的资格初审。区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入住对象的资格审核、租赁审批及统筹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的资金管理。区房管处等房屋所有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包括房屋及设施等资产管理和维护、签订租赁协议、办理租住手续、收取房屋租金、委托物业管理等。

    第二章入住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区人才公寓入住对象为符合《定海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保障对象类别,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海城区(含临城街道、盐仓街道)无房产,且未享受引进人才安家补贴、购房补助等其他形式住房保障政策的区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的部分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主要包括:

    (一)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二)引进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含经舟山申报入选的)等国家级重点人才;

    (三)引进的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千人计划”专家(含经舟山申报入选的)等省级重点人才;

    (四)引进的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等重点人才;

    (五)引进的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六)入选舟山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和海洋经济高端科技创业领军团队的领衔人员;

    (七)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八)引进的具有副高职称且40周岁以下人员,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九)引进的与海洋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企业高薪引进的年薪在25万元以上的技能型人才、35万元以上的技术型人才和80万元以上的管理人才;

    (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十一)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十二)其他经区人才办认定的各类急需人才。

    第三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六条  人才公寓申请审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符合入住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及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定海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附件1) 、定海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评分表(附件2)(表格可到区委组织部网站http://www.dhdj.com.cn、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zsdhrl.gov.cn、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zsdhjs.gov.cn下载),并提供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由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夫妻双方)本人、父母、子女现有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夫妻双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购买劳动保险(机关公务员、事业人员提供录用(聘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及其他申请需要的相关资料。自主创业或到定海区企业单位工作的,向主管部门区经信局、区科技局申请;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由区人才办引进的,直接向区人才办申请。申请人及用人单位要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由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按照资格条件对申请入住对象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初审单位向区人才办书面报送。

    (三)审核。区人才办在15个工作日内对初审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同时根据量化评分标准对照基本条件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四)公示。区人才办将经审批符合租赁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学历、职称、人才类型等情况在定海党建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人才办提出,区人才办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五)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才办在公示后10日内向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定海区人才公寓租赁资格证》。

    (六)轮候。申请人凭《定海区人才公寓租赁资格证》轮候待分配住房。轮候的先后次序按评分从高到低顺序进行,得分相同人员按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七)分配:区人才公寓由区房管处等房屋所有单位负责分配,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等。

    第四章  租金及租赁管理

    第七条  区人才公寓分为专家公寓房和普通公寓房两类。专家公寓房按套出租,普通公寓房按间出租。租住协议实行一年一签,承租人租住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已入住人才公寓的对象承租时间累计计算)。到期后有特殊原因需继续租住的,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区人才办审定后再行续租,续租期不超过2年。第五条第十类对象续租期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区人才公寓租赁按照“简约、适用、环保”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九条  结合入住对象的经济状况和人才公寓运作成本两方面因素,区房管处等房屋所有单位参照市场房租价原则,每两年核定一次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人才公寓不以盈利为目的,租金实行专款专用,仅用于人才公寓的运营、维护、管理和再投资。为更好地体现人才公寓周转性住房的特点,实现人才公寓保障最大化,同一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第一年租金标准为当年基准价的40%,第二年租金标准为当年基准价的60%,第三年租金标准为当年基准价的80%。经批准续租的,第四年起租金标准按每年基准价确定。

    第十条  区人才公寓承租人需一次性缴纳住房押金,及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网络月租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住房日常开支费用。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住房押金待租期结束时视履约情况给予相应返回。

    第十一条  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一)租住人已由单位或个人解决了住房的;

    (二)调离本区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三)在本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四)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违反租赁协议,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承租人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七)承租人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

    (八)政府原公寓进行改造或其他需要停止租住的情况。

    第十二条  区人才办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预留部分租住房间用于保障区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舟山市定海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doc 

          2、舟山市定海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评分表.doc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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