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借款合同
2008-04-12 20:24:00 来源:人才网信息中心 作者: 浏览46次
编号:( ) ┌───────┬──┬──┬───────────────────┐ │借款单位(户)│ │住址│ │ ├───────┼──┴──┼───┬───────────────┤ │ 借款用途 │ │利率 │月息 % │ ├───────┴─────┼─┬─┼─┬─┬─┬─┬─┬─┬─┬─┤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借款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到期日期 │ 年 月 日 │ ├─────┴──┬──┴─────┴───────────────┤ │ 还款计划 │ 还款情况登记 │ ├─┬─┬─┬──┼─┬─┬─┬────┬────┬────┬───┤ │年│月│日│金额│年│月│日│还本金额│还息金额│结欠本金│经办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款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 1.上列借款,保证按上述用途使用,不经贷款方批准,不挪作他用。如转移贷款用途,贷款方有权给予加收__%罚息、提前收回借款等信用制裁。 2.上列借款,保证按期归还。如按期归还确有困难,在到期3天前向贷款方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如不经批准延期或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从逾期之日起,由贷款方按规定加收利息。 3.上列借款,在逾期1个月后仍不归还,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借 款 方 贷 款 方 ------- ------- 借款单位(人) 印章 贷款单位 印章 地 址 审批人 印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借款方经办人 印章 信贷员 印章
责任编辑: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