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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它省缴纳的社保能转移过来吗?如何转移?

2019-10-07 15:39:23  来源:爱博高级人才网  作者:abler  浏览46次 

问题:

我十几年前在浙江诸暨打工,当时企业给我缴纳了社保,三年前我回老家南昌了,那么之前在诸暨缴纳的社保能转移过来吗?如何转移?请高人回答!!



abler 回答:

一、国家政策在社保转移方面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哪些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简单地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的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相关政策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7〕148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贯彻实施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及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二、关于参保人员省内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曾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市、县(区))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相应市、县(区)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缴费信息的问题。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5年10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或证明,结合档案记载,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可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将相应年度记为视同缴费年限;转出地应按月提供1995年10月1日之前的缴费信息,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信息将相应年度记为实际缴费年限。
        四、关于我省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省内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按照《江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8号)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以及企业改制时按规定已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离岗退养”人员,不再办理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此类人员在省内其他就业地参保的,由新参保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5日
 

国家级的相关文件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熊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照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三、南昌社保跨省市转移流程

1. 养老、医疗保险转入

【转入条件】
南昌社保个人账户处于在职状态。

【办理所需材料】
员工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在一张A4纸上)和原社保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凭证》。

特别注意(这也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一个环节):

原社保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凭证》需要您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去原社保参保地开具。

如果你不能或很有困难去办理,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帮您代办(如:爱博仁人力资源,但也只是服务覆盖到的区域)。

【办理方式】
以上材料交到南昌人事云接口人处,由接口人携带材料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前往社、医保中心办理转入即可。

【转入时限】
外地社、医保转入南昌(与社、医保登记时间开始核算)需正常45个工作日,员工可根据时间登入南昌社保网站查询:http://rsj.nc.gov.cn/。


2.养老、医疗保险转出 
【转出条件】
南昌社保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办理所需材料】
员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在一张A4纸上)。
【办理方式】
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南昌人事云接口人处,由人事云递交到南昌市社、医保中心开具《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参保凭证》。凭证开具出来后邮寄给员工,员工收到材料后转交到转入单位办理转入。

注1: 南昌养老缴交年限(若转入单位接收,统筹按12%转出)和个人账户金额均可转出。


四、以上这些描述的都对,但我在工作,不能出外办理这些事,是不是有专业机构可以帮我办理?

目前社会上有专业的机构可以帮您办理,但千万注意,一定要选择资信好的专业机构(如:爱博仁人力资源,但也只是服务覆盖到的区域),因为需要身份证原件的寄送,所以千万要慎重。


五、以下附件供参考:

(一)附件: 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xls

(二)附件: 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xls

(三)附件: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xls

(四)附件: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xls

(五)附件: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xls


六、扩展阅读(对你有用)

(一)社保转移四大误区及养老金领取办法

(二)社保关系转移问题梳理

(三)多地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该怎么办呢?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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