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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关键字:"",在《五险一金》频道总共搜索到[3291条]同类信息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钱,哪些情况可以共济?

医保个人账户,钱可以共济,卡不能共用。近期,国家医保局先后发布了多篇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文章,详细介绍了“医保卡”和“医保卡里的钱”的区别和联系。但部分网友仍有疑惑:我医保卡里的钱,哪些情况可以共济?可以共济给哪些家人?今天,小编通过李明一家八口的故事,再次为您详细介绍。人物简介李明和张红一家是典型的中国家庭,上有4位老人,下有一双儿女。“男主”李明:A市某企业职工,参加了A市职工医保。“...[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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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丽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我中心及时联系。时间:2023年3月21日至3月29日电子邮箱:lsgjjxx@126.com联系电话:0578-2051609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3月20日关于进一步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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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房提取公积金证明材料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治理违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自2022年9月1日起,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内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提取人本人或配购房资金的有效凭证(刷卡POS单、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提现凭证等)和不少于 6 个月的实际居住证明(缴纳6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缴费凭证)。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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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征求《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面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合理提升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我局代拟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6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对《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修改和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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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面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合理提升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我局代拟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7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电子邮箱:1192150284@qq.com传 真:0580-2283139联...[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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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自住住房作用,助力建设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山区样板,经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调整:1提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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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有关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3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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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8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0571-87057812;传真:0571-87057812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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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小知识问答(二)

问:还贷期间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需提供哪些材料?答:借款人及其配若未签订按月抵扣协议,在还款期间可按规定间隔期(目前政策为每年一取)申请提取。提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在网上申请提取,也可携带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到就近公积金窗口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贷款除需提供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提供银行借款合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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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小知识问答(一)

问:哪些情况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退休的出国、出境定居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或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6个月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租赁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问:住房公积金哪些提取业务可一...[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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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的三个问题

1、失业或退休人员可以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吗?          职工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且其未就业配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与生育医疗待遇有什么不同?          A、职工生育保险比生育医疗待遇...[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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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索引号 00248503X/2020-07041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统一编号 ZJSP13-2020-00010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0〕39号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体裁分类 通知生效时间 2020-01-01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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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认定的七种法定情形!

劳动者的“工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什么是工伤?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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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商贷按月冲还贷业务操作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根据市公积金管委(2019)3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职工申请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申请条件与职工按月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相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正常归还商业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1个月以上可申请按月冲还贷,单方申请提取的,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为月应还贷款本息总额的12倍;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提取的,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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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工伤保险相关知识

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工伤保险相关知识一、何为工伤?工伤,简单说就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二、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一般工伤保险缴纳比例的基数与社保基数相同,调整周期为年(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各地、各企业根据行业不同,工伤发生的比例不同而设定不同的缴纳比例,每年调整。三、工伤如何认定?(一)如何认定工伤?这7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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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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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1月2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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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根据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2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和规范:一、对职工家庭在舟山市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作适当限制。2019年7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职工本人或配及子女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或配的住房公积金。在办理提取业务时须提供职工本人或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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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公证证明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相关处室:为进一步减证便民,自2019年7月8日起, 职工在办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需要提供公证证明,可由其中一名继承人(配、父母或子女)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所提金额划入死者银行账户内。特此通知。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n...[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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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经典问答之工伤上篇

下班途中伤亡认定为工伤需具备哪些要素?第一,必须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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