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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关键字:"",在《五险一金》频道总共搜索到[15357条]同类信息

关于进一步优化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服务的通知

各委贷银行、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相关处室:      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有效降低住房交易资金成本,简化办事流程,助力房地产交易市场“止跌回稳”,现就进一步优化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服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二手房交易,可申请办理“带押过户”(即卖方在尚未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情况下,可直接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和相应抵...[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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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相关处室、各委贷银行: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政策受益人群,减轻缴存职工住房商业贷款还款压力,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职工可在未结清原商业贷款的情况下办理“商转公”贷款,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条件:在舟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办理商贷的缴存职工,除应符合《舟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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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调整!舟2026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公布

近日,我市发布《2026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参保筹资工作通知》其中征缴时间较往年有调整具体内容跟小布一起来看↓ ↓ ↓筹资标准2026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筹资标准与上年度保持一致。➣成年人每人每年2310元,其中个人缴费770元,各级财政补助15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910元,其中个人缴费630元,各级财政补助128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920元,其中个人缴费200元,各级财...[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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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调整2025年度公积金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单位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舟公积金〔2025〕34号各有关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单位 2025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4年度全市非私营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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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市民、青年人、产业工人等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公积金使用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定保障作用,加大对刚需群体的政策倾斜度,现就调整新市民、青年人、产业工人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市民、青年人、产业工人安居,切实解决此类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新市民、青年人(35周岁以下)、产业工人等群体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上浮20%。   新市民: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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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钱,哪些情况可以共济?

医保个人账户,钱可以共济,卡不能共用。近期,国家医保局先后发布了多篇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文章,详细介绍了“医保卡”和“医保卡里的钱”的区别和联系。但部分网友仍有疑惑:我医保卡里的钱,哪些情况可以共济?可以共济给哪些家人?今天,小编通过李明一家八口的故事,再次为您详细介绍。人物简介李明和张红一家是典型的中国家庭,上有4位老人,下有一双儿女。“男主”李明:A市某企业职工,参加了A市职工医保。“...[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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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商业贷款按月冲还贷等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进一步减轻缴存职工还贷压力,支持职工住房贷款合理需求,经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申请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不再需要留存保底余额。本政策出台前留存保底余额职工的原保底部分金额可每月冲抵还款金额。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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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政策调整

近日,舟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别条款进行了部分调整,并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让我们看看都有哪些变化吧~调  整  前第二条  凡舟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已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1、填写《舟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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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调整企业单位2023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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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预住院医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医保基金运行绩效,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结合医保住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以下简称按DRG付费),现就做好择期手术患者预住院医保支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预住院主要内容本通知所称预住院,是指针对部分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经综合评估符合住院手术指征、行择期手术治疗的参保患者,可按规定程序先行办理预住院手续,将术前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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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调整企业单位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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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关于调整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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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舟市公积金调整企业单位缴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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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9月30日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2022年10月1日前已经完成贷款受理,但未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发放时按新利率执行;2、2022年10月1日后申请的首套个人住房公...[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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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房提取公积金证明材料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治理违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自2022年9月1日起,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内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提取人本人或配偶购房资金的有效凭证(刷卡POS单、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提现凭证等)和不少于 6 个月的实际居住证明(缴纳6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缴费凭证)。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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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等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住不炒”,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上次公积金贷款还清后间隔3个月的时间间隔要求;职工还清上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方缴存公...[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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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征求《舟市医疗保障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面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合理提升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我局代拟了《舟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6月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对《舟市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修改和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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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经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7月15日起,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调整至与本地缴存职工一致。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7月11日...[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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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待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覆盖面。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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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舟市医疗保障局 舟市财政局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合理提升参保人员有关待遇水平,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舟市医疗保障局 舟市财政局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7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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