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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根据住建部等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发放贷款,也就是说缴存职工家庭最多可享受两次公积金贷款机会。那么贷款次数如何认定?哪些情况算“首次”、“二次”或“三次”?

基本情形

首次贷款: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共同产权人)及其配偶此前从未申请过公积金贷款,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此次公积金贷款认定为首次贷款;

二次贷款: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的,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二次贷款。

特殊情况:

这些情况算“第三次贷款”

情形1:婚前您和配偶各自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均已还清),婚后想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三次贷款。

情形2:您和父母/成年子女曾分别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均已还清),现在共同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三次贷款。

这些情况算“第二次贷款”

情形3:婚姻期间共同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离婚后一方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二次贷款。

这些情况不计算贷款次数

情形4:婚姻期间曾与配偶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但当时一方无公积金贷款资格(未缴存公积金或缴存公积金未满6个月)且离异后该房屋产权及债权债务不归其所有,其后续公积金贷款时此次贷款不计入贷款次数。

情形5:婚前配偶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婚姻期间另一方也参与了还贷,但离婚时该房屋产权及债权债务不归另一方所有,该次贷款不计入其贷款次数。

情形6: 您和父母/子女共同购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您当时无贷款资格,贷款还清后您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则前次贷款不计入您的贷款次数。如,小王在读大学时,小王父亲用公积金贷款不计入其贷款次数。例如,小王读大学时,小王父亲用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房,写了小王和王父的名字。小王毕业工作后,开始缴纳公积金,他想用公积金贷款重新买一套房,此时他申请公积金贷款认定为首次贷款。

(发布时间 :2025-08-14 11:4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