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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关于调整2025年度公积金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单位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舟公积金〔2025〕34号

各有关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单位 2025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4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1171元)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26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 5%,最高不得超过12%。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下限和缓缴的,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各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办理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8日至 8 月 10 日。


政策文件:/upfiles/article/file/20250722/20250722145806_97799.pdf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 7 月 18 日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8日印发
(发布时间 :2025-07-22 14:5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