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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实现灵活就业人员非户籍地参保养老保险
根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6 号)等文件规定,我省已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

在我市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居住证发证地的乡镇劳动保障办办理就业登记后同步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也可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同步办理。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人员可在“浙里办”APP搜索“个体劳动者”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事项自助办理。

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每年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区间范围内选择月缴费标准。比如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金额区间为791.4元/月—4462.2元/月。参保人员与税务签订扣款协议,由税务每月定期扣款或通过支付宝“浙江税务缴费”完成缴费。
(发布时间 :2023-04-12 13:4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