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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员工工资卡吗?
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有力举措。推行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的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到每个农民工的银行卡中,是依法解决工程领域欠薪顽疾的有效途径。但是,工程领域市场行为不规范,包工头利用管理的强势地位,收缴农民工工资卡来套取工程款,导致农民工伤“薪”忧“酬”的类似案件不断发生。绍兴市人力社保局将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让农民工不再忧“薪”忡忡,特推出该案例以警示。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绍兴市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施工企业所属项目工程劳务作业现场包工头曹某某在管理期间利用统一办理农民工工资卡的便利,扣押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卡22张,套取卡内现金用于支付工程材料款、农民工生活费等。

调查与处理

该劳务公司扣押农民工工资卡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绍兴市人力社保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曹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有银行卡归还,绍兴市人力社保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壹万伍仟圆罚款。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

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方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典型意义

该包工头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收缴农民工工资卡来套现工程款,导致农民工投诉上访,此类现象建设领域仍然存在。

总包单位也应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承担监管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杜绝包工头套现工程款的行为发生,保障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 :2022-12-23 09:5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