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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社保有关基数政策的通知
法规名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22-0793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22-0017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2〕86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01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行业统筹单位,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杭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数据测算,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89240元。请各地以此为依据计算2022年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并按规定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2022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21年标准执行,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 江 省 统 计 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政策的意义

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加权平均工资的确定和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发布等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厅等5部门出台《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关于2021年度加权平均工资

2021年度我省加权平均工资为89240元(7437元/月)。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基数

从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021年度加权平均工资的300%;经国家同意,2022年我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21年标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养老保险执行。

2022年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及其他社会保险有关待遇,根据2021年度加权平均工资计算支付。
(发布时间 :2022-12-05 10:5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