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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于8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21〕15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这个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根据我省有关最低工资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一定程度拉动我市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同时最低工资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发布时间 :2021-09-29 08:5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