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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23至2021年8月31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8月31日前反馈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周 潇,电话(传真):0580-2281558。

电子邮箱:1285978@qq.com;

邮寄地址: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东一号楼 劳动关系处)。

附件: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3日

附件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本通知发布后,《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17〕62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  月  日

(发布时间 :2021-08-25 13:5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