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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构筑有效的职业伤害保障

2023-07-28 15:30:45 作者:张智全 68
劳动者权益保护是关乎民生与发展的大事。新就业形态具有容量大、时间灵活等特点,对于稳就业、保民生具有“蓄水池”作用。因此,探索行之有效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新模式,是保障民生与发展必须啃下的“硬骨头”。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然而,根据现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只能由用人单位缴纳,意味着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参加工伤保险。现实中大多数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快递员、家政服务人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没有与企业建立起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固定劳动关系,很难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此不但导致了工伤纠纷的多发,也在客观上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没有职业伤害保障的尴尬,亟待加以解决。

目前,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余万人,其能否顺利参加工伤保险已成为备受关注的劳动权益问题。如此现实语境下,广东省赋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是对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标志着没有与企业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公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效果自然值得期待。

劳动者权益保护是关乎民生与发展的大事。新就业形态具有容量大、时间灵活等特点,对于稳就业、保民生具有“蓄水池”作用。因此,探索行之有效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新模式,是保障民生与发展必须啃下的“硬骨头”。在这种意义上,广东省对此率先进行探索,无疑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客观上源于法律的滞后,但不能以此为由坐等法律的完善,更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和各地先行“蹚路”,推动工伤保险待遇惠及所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广东省此番明确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实实在在回应了该类劳动者的权益关切,为其他地方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样本,必能为构建国家层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保险顶层制度积累宝贵经验。同时,这种“破冰式”的探索,更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降低用工风险,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和企业长远发展的“双向奔赴”,其对构建新就业形态模式下的和谐劳动关系,可谓意义重大。

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一项长期工作,赋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只是第一步,这种探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期待其他地方能以广东省为标杆,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立法步伐,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拥有职业伤害保障的愿景,早日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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