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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于10月1日起施行

2011-10-05 15:34:26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于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确定于10月1日起施行。记者9月26日就有关实施细则采访了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规定》对“正常劳动”的含义给予了具体解释,并特别说明,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如何算:“三金”不包括在内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将为劳动者缴纳的“三金”也计算在工资之内的做法,《规定》明确提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在剔除一些项目后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些项目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

    怎样调:跟CPI波动挂钩

    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调整?多久调一次?《规定》要求,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也可根据相关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当地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劳动生产率等等。

    该咋付:不能以实物替代

    针对工资发放的时间和方式,《规定》明确了采用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单位可按月为周期支付工资;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单位可按周、日、小时等周期支付工资,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规定》还明确提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采用法定货币形式,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替代支付。

    谁监督:查处后应把结果告知投诉人

    最低工资标准怎样落实?《规定》提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如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链接:

    去年6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上调,并依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确定了各地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的执行标准为: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等一类行政区域43个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中牟县、伊川县等二类行政区域53个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9元;开封县、濮阳县等三类行政区域63个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8元。

责任编辑:ab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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