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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劳动争议咨询

2009-05-23 21:27:00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企业用工劳动争议咨询三例。。。。



    问题:

    1、我公司的劳动合同是由人事部一手代办,包括员工签名一栏,并将属于员工的那份合同锁在人事部的文件柜。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视为与我司达成无固定期合同吗?如果发生劳动纠纷,我司需要作出什么样的赔偿。  
    2、我司明文规定,汽修工,机修工在作业时必须配带公司配备的劳保用品,如有员工违规造成工伤,我司可否对工伤医药费进行部分赔偿?  
    3、新劳动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那么原是我们公司的技术工离开我司一年多后,从事其它行业的其它工种,现在他想返回原公司原岗位。公司领导考虑再三,觉得需要一两个月的考察期,但这与劳动法有冲突,因此不用“试用期”的字眼,但工资只是同一级别的80%,这与“同工同酬”有冲突吗?  


    爱博仁回答:

    1、公司这种合同操作办法是严重违法的,员工可以有立即解除合同的权利。(代签可以理解成强迫,违背意思自愿的原则)。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是否可视为无固定期合同,这个可由公司与员工协商解决。

    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你们公司将要要付出未签订合同期时长双倍的酬金代价(或许还有罚款)的赔偿。  

    2、关于规定带劳保工具的问题,公司都是规定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执行的。对于伤害问题并不全部构成工伤,如果是工伤公司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对于不能算成工伤的,公司一般也是要支付费用的(主要是涉及情感的东西),但公司可以做出一定的处罚(违章操作等)。 

    建议公司为员工投保意外工商保险,以求保平安!

    3、这个问题以前都是比较常见的,不要说重新回公司的,就是在公司内部调岗的都有所谓的试用期(这个严格的说是考察期)并不是劳动法的试用期可以任意解除合同。个人建议出现这样的情况用其他约定的办法,比如采用一个业绩标准就是了。如达到普通员工平均产量后就可以享受100%的工资,或者多少时间(就是考察期)后经考核重新调整工资。同工同酬需要在企业实际中规避,例如同样岗位要细分等级,财务一级、财务二级等。

 

 

责任编辑:wang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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