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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资格证书的若干问题的问答

  • 作者:爱博仁摘编 更新时间:2013-07-16 18:21:37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职业资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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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您好,我想申请教师资格需要哪些条件?

  答:您好,目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主要法律法规是《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网站(教育信息网)获取官方信息。依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如下:

  1.依法获得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标准的学历证书;

  2.依法获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依法参加省级(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由工作单位(在职申请人)或就读学校(在校生)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非在职申请人)如实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5.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问:您好,我想问一下教师资格申请流程有哪些?

  答:您好,如满足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网站(教育信息网)获取官方信息。依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程序如下:

  1.网上报名。申请人必须在拟申请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网站报名,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应届毕业生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应届毕业生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地、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向任教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现场确认。申请人必须在拟申请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现场确认期限内,携带需要提交的材料到规定的确认点现场确认、提交材料,完成申请受理。

  3.参加实践能力测试。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根据拟申请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参加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技能)测试即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和试讲(已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除外)。


  三问:您好!我是来自大连外国语学院2008届的一名学生。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学校不是师范类院校,但是我的专业是英语(教育),是属于师范类的。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毕业后能取得教师资格证么?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因此,非师范专业学生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详情可咨询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指导机构。

 

  四问:我是石家庄市河北师范大学2010年入学,2012年毕业的学科教学(地理)教育硕士,请问教育部的政策关于专业学位毕业时是否颁发教师资格证。

  答:只有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取得教育硕士学历、学位,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其他专业学位毕业生不能享受师范生的直接认定政策。

  五问:您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我一直想当一名教师,但是听说现在的教育政策改变了,非师范专业的学生不可以考教师资格证,我想请问一下现在关于考教师资格证的证的政策是怎么样的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因此,非师范专业学生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详情可咨询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指导机构。

    六问:我现在持有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课教师资格证,如果去高级中学任教,需不需要再重新申请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盼复,谢谢!

    答: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但2009年教育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要求“各地切实落实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因此有的省份已经不再执行高级中学与中职相互通用的政策。

 

  七问:我以前在湖北省高校任教并获得了湖北省颁发的高校教师资格证,现在在广东高校上班,请问湖北省颁发的资格证还能用吗?需不需要重新考?谢谢!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六条第三款,“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因此,高校教师资格证能跨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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